由於臺灣不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,因此無法純依巴黎公約的規定建立優先權制度。基於國際政經的考量,臺灣修訂商標法時,納入優先權規定,承認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優先權。臺灣商標保護採用「在先申請」原則。商標有效期為註冊日起計十年,可以在到期日前申請續展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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