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公司每年僅需繳付利得稅,按利潤的16.5%計算。沒有利潤的公司無需支付利得稅。
香港稅項有三類:利得稅,薪俸稅及物業稅。利得稅為公司應稅利潤的16.5%;薪俸稅標準稅率以淨入息總額的15%計算;物業稅在扣除用於裝修和支出的20%標準稅收減免後,擁有物業所得淨租金收入的15%。
評稅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:
捐贈給已獲認可的慈善機構可獲准扣除。但規定捐款的總額須不少於$100及不超過應評稅利潤之35%。
納稅年度產生的虧損可予結轉並用以抵銷該公司隨後年度的利潤。
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實際利潤而徵收的。由於一年的利潤只能在年末之後確定,因此,稅務局將在該年末之前徵收暫繳利得稅。在下一年評估相關年度的利潤後,已繳付的暫繳稅款可作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。
如果公司的收入非來源自香港,並且公司未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及招聘香港員工,其賺取的利潤便可獲得豁免繳納利得稅 。
需要,由於公司註冊成立是以利潤為目的,就算香港只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,也需做賬、審計,通過做賬將整個代收代付的過程列式出來。
不是。香港法例規定,無論公司業務是否在香港發生,所有香港公司都有義務向稅務局申報其財務狀況。如果該公司在香港沒有收入來源,則可以向稅務局申請豁免繳稅。